三湘都市报·新湖南客户端6月26日讯(记者黄京)进入招生季,为规范中职学校、专修学院的招生与办学行为,切实保障学生和家长的利益,市教育局深入各中职学校、专修学院及初中生源学校,通过明察暗访、专项调查等形式,掌握了部分学校违规办学的情况,并对其进行处理。
今天上午,长沙市教育局召开全市规范中职学校、专修学院办学行为工作会议,向社会公布了对湖南商务进修学院、长沙市蓝天科技中等职业学校、长沙科技工程学校、长沙银河中等职业学校等学校违规行为的处理结果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》第六十二条规定,市教育局约谈相关学校举办人、校长,责成上述学校对照问题立即整改、消除影响。具体处理如下:
湖南商务进修学院等专修学院通报批评、本年度办学情况评估定为不合格。
长沙市蓝天科技中等职业学校通报批评、本年度办学情况评估定为不合格、削减年招生名额。
长沙科技工程学校通报批评、本年度办学情况评估定为‘不合格’、削减年招生名额。
长沙银河中等职业学校通报批评,年不得新增专业。
会上,将访查中发现的中职学校、专修学院不规范办学行为均以视频形式进行了播出。并出台了民办非学历教育高等学校“十条禁令”,市教育局副局长杨庆江强调专修学院招生必须对照《十条禁令》全面开展自查,反思自身存在的问题,做到依法依规诚信办学。
市教育局党委书记、局长卢鸿鸣要求中职学校、专修学院要提高认识,认清形势,树立底线意识,进一步加强学校内部管理,守住“底线”,远离“红线”,不碰“高压线”,真正把规范办学行为的要求落实到教育教学管理各个环节,着力解决当前办学行为中的突出问题,切实保障广大受教育者的权益,合力维护长沙良好的教育生态。
长沙市教育局还发布了年度具备合法资质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、艺考培训机构和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名单。
链接:民办非学历教育高等学校规范办学行为十条禁令
为进一步加强管理,强化依法依规办学意识,促进民办非学历教育高等学校办学行为规范,根据《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非学历教育高等学校管理的通知》(长教通号)精神,特制定十条禁令。
1.严禁擅自变更校名,简化校名、删除“专修”“进修”字样。
2.严禁擅自变更办学地址,擅自设立办学点,或在核定的办学地址之外办学。
3.严禁出租出借办学资质,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招生、教学等任务委托或承包给其他单位、中介机构和个人。
4.严禁将自考、成教、远程网络教育等非全日制学历教育与普通全日制教育混同,或者有意回避隐瞒“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”的事实,进行误导性宣传;学校与高等院校或其他机构合作,未经对方同意或授权不得擅自以对方名义进行招生办学。
5.严禁将招收的非全日制学历学生学籍注册到全日制学历教育学校。
6.严禁随意调整收费标准,随意增设收费项目,收费不开具票据,坐收坐支,将学校收入存入私人账户等财务不规范行为。
7.严禁故意拖延或刁难退费者,或者相互推诿扯皮。
8.严禁擅自修改合作院校或者国家规定的培养方案、教学计划,减少课时。
9.严禁聘用无教师资格证、不具备相应素质的人员任教。
10.严禁以任何方式违规助考、帮助学生舞弊违规获得学分或通过考试。
附:
长沙市开展自考助学、成考函授等办学业务的非学历教育高等学校基本信息公示(17所)
长沙市开展自考助学、成考函授等办学业务的其他民办学校基本信息公示(25所)
长沙市民办中等职业学校(含高职院的中职部)信息公示(30所)
长沙市艺体高考培训学校基本信息公示(62所)